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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3月12日訊 2011年3月12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中心組織舉行主題為“依法保障民生、公正廉潔執法”的網絡訪談,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正縣)、黨組成員賈春梅、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二級大檢察官徐安、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二級大檢察官鄧川三位全國人大代表結合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與網民進行在線交流。
談到人民監督員制度,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正縣)、黨組成員賈春梅說,按照憲法的規定,人民群眾有權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要接受人民的監督。所以,人民監督員制度具有法律的根據。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來的,當時進行了試點工作,當時提出的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范圍是三類案件、五種情形。
三類案件是指:職務犯罪案件擬撤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擬做不起訴決定的。
五種情形是指:一是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羈押的,或者延長超期羈押不正確的;三是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者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四是應當給予刑事補償而不給予依法補償或者不予以確認補償的;五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案當中徇私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的五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