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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會主義政治體制
中國憲法的觀念、文本內容,體現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屬性。
憲法中規定國家的指導思想、國家性質,這是社會主義憲法獨有的內容,資本主義憲法一般不在憲法中公開強調指導思想、表述國家性質,西方國家一般建立“三權分立”制度,通常設立兩院制議會和多黨制來平衡國內不同政治勢力。根據中國憲法以及國家機構組織法、選舉法、立法法、監督法等,我國的政體不同于西方國家的議會制或總統制,而是建立“人大至上,行政權、司法權受限”的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政治體制。憲法規定我國國家性質為人民民主專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在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指導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此外,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區基本法具體規定兩種具有中國特色的“自治制度”,以處理單一主權國家下的多民族問題、歷史上的領土問題,實現國家統一領導和地方人民自治的兼顧。我國自古以來就是統一的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在解決多民族和平相處和少數民族管理自己內部事務的問題上,我國不采取西方的民族自決制度,它不符合近代以來在反抗外來侵略和分裂的斗爭中形成的中華民族國家認同精神。香港、澳門回歸后,為維護國家統一,也不采取類似于西方的聯邦制度,通過港澳基本法建立特別行政區制度,賦予特區以特殊法律地位,如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司法獨立、行政主導、立法與行政既制衡又配合。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在考量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維護了作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不損害港澳原有的傳統和利益,深具中國特色。
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體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屬性,還體現在中國憲法的實施方面。
憲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等規定的憲法實施監督模式是有中國特色的,與國家的政治和法律體制相互適應。最高權力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即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負責監督實施憲法,符合國家權力機關的政治和法律地位。這一監督制度本身在運行上存在缺陷,難以展現期待中的效果,但對它的設計符合目前階段的政治實際,因為當前這一發展階段的政治法律任務是發展民主和法制,用充分的立法反映人民民主,促進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而不是否定立法權威。如果以司法模式處理憲法實施的監督,缺乏政治環境與處理能力。憲法實施的監督制度其最重要功能之一是公開、程序化地解決政治沖突,而我國當前政治環境不允許這種沖突公開呈現,社會上的各種政治力量呈現高度集中化態勢,恪守既定的政治和憲法規范既是一種假定,也是一種現實。由于國家權力十分強大,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因此即使有政治沖突,也只能由代表最高的政治和法律權威性的機構和機制來解決。總之,對現有此種模式進行完善,維護憲法賦予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可能比設計另一種模式更有實效。
反映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和文化制度
中國憲法的觀念、文本內容,體現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和文化屬性。
憲法對經濟制度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經濟政策入憲是憲法的特色。與之類似的是,憲法也對社會、文化教育、精神文明等方面作出規定。
1982年憲法頒布于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初期,有效的經濟制度遠未成型,憲法規定的是公有制經濟一統天下。此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要求獲得憲法地位,因此從1988年以后對憲法的四次修改,有關經濟制度與政策的修正占了全部修改內容的三分之二。比較起來,像我國這樣對經濟制度進行細致規定和頻繁修正是少有的,這本身就反映了國家意識形態對經濟領域的介入。最終所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同樣具有社會主義的屬性,國家政權對經濟活動實施有效控制和主導,憲法和相關法法律體系有關政府權力的規定、對經濟活動的制度安排,不同于西方式的市場體制和憲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