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權限是指有權制定法律的各級國家機關如何劃分立法權的問題。中國憲法對此作了原則規定。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修改憲法。在我國,憲法的修改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人數的2/3以上的多數代表通過才能進行。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
三、制定和修改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種組織法。
四、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選舉法、國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權,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客觀需要。其立法權限可具體分為:
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憲法和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議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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