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同其他形式的監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實質是對其他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以保障國家機器按照人民的意志運轉。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權,是憲法賦予的重要職權。人大監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什么?概括起來就是兩句話: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按其內容說,可以分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個方面。
法律監督的內容和范圍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這一法律監督主要是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及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
工作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是否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兩院”的組成人員是否盡職盡責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具體內容和范圍包括:全面的工作監督,即指對“一府兩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全面工作進行的監督;計劃和預算監督,即審查和批準國家或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查和批準國家或地方的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人事監督,即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選舉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職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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