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在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主席團成員若干人輪流擔任本次大會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還要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會議日程、表決議案的辦法、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日期、決定除依法應列席會議人員外的其他列席會議人員的名單等事項。
以后的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和主持。主要職責包括:(1)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人選,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再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2)決定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決定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3)組織各代表團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4)決定對各代表團和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的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5)決定會議進行選舉和表決議案所采用的方式。(6)由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代表大會是否有必要秘密舉行。(7)在大會期間決定人大代表是否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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