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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手段弱、違法成本低 鹽業立法亟待加強
據阜陽市鹽務局副局長王道亞分析,當前,不法分子購買一噸工業鹽為300元至500元不等,如果冒充食鹽銷售,售價可達700元至1500元不等,利潤很高。而一次性購銷20噸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才構成犯罪,否則只能沒收和罰款。因此不法分子就通過小批量、多批次販賣私鹽,逃避刑事處罰。而行政罰款一般只是鹽產品價值的3倍以下,因此犯罪成本很低。在高利潤、低成本的誘惑下,導致此類犯罪高發。
丁如明說,由于歷史原因,工業鹽向食鹽市場流通極為方便。現行的鹽業法規規定對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而對工業鹽則取消準運證,結果是非法經營食鹽者可以肆意販運食鹽,即使在途中被檢查時只要聲稱是工業鹽就可放行,大大降低了食鹽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工業鹽與食鹽市場之間的運輸通道已被打開。另外,只加強對食鹽市場監管難以奏效。食鹽市場面廣量大,遍及各地。據統計,僅江蘇省的食鹽零售點便多達十幾萬個。工業鹽持證經營戶以及工業鹽用戶可以很容易地將各種工業鹽銷售到食鹽零售點,更容易銷售到食品加工企業、各類食堂和餐飲行業。
去年,山西省查處了一起地跨兩省的私鹽販銷案件,犯罪嫌疑人衛某從2010年6月以來多次長途販運無任何標識的無碘精鹽達160余噸。“犯罪嫌疑人衛某在短短的兩個月時間內販銷數量就達160余噸,而且都是不合格食鹽和三無鹽產品。案件從查獲到判刑歷時一年多,鹽務部門多次配合公安機關前往外?。ㄊ校┱{查、取證、認定,歷盡周折,執法成本和人員投入都相當大?!鄙轿魇←}務管理局鹽政處處長武建華說,從這起典型案件來看,私鹽販子都是在鉆鹽業法規范圍不完善、缺失的空子,致使鹽政執法工作在犯罪認定、調查取證上存在難度。
我國現行的鹽業管理條例施行于1990年,結合當前市場情況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據介紹,以江蘇為例,對工業鹽的管理主要依據省政府頒發的《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秾嵤┺k法》規定,私運、私銷、私購、侵銷、倒買倒賣鹽產品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就地封存,沒收其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上述規定與《行政處罰法》之間存在沖突,由于《鹽業管理條例》中沒有對非法經營工業鹽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實施辦法》就不能對該行為規定行政處罰。
多地鹽政管理人員建議,適當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形式加強對工業鹽市場的管理,提高涉鹽犯罪的懲處力度,同時建立鹽務、公安部門的常態化執法聯動機制,打擊遏制各類制私販私行為,從而確保國家食鹽安全,保障持續性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標的實現。(新華社參與采寫記者:王圣志、徐海濤、王駿勇、劉翔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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