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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5月24日訊國家質檢總局昨日就新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新規擬規定,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
意見稿將“換貨”從召回方式中刪除,要求企業采取“退貨”等方式,以及時消除或減少危害性。所有召回食品,應做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此外,對于因標簽、標識或說明書不合標準被召回的食品,采取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補救措施后可繼續銷售。
意見稿還首次寫入食品生產企業對其食品安全負責的要求,禁止企業隱瞞或虛報其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日常生產中,企業應記錄并保存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及時把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報告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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