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嚴格規范駐京辦事機構職能
(八)駐京辦事機構主要承擔派出地黨委、政府委托的工作,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承辦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交辦事項;配合北京市做好維護首都穩定的有關工作。
(九)駐京辦事機構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切實轉變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積極推進公務接待和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努力為本地區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和群眾在京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十)駐京辦事機構要協助流入地黨組織做好本地區在京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四、著力加強駐京辦事機構管理
(十一)按照“誰派出、誰監管”的原則,派出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對駐京辦事機構監管的主體責任,嚴格駐京辦事機構設置,健全監管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將駐京辦事機構國有資產收益及其他非稅收入納入派出地財政管理,每年對駐京辦事機構進行審計。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在北京新建和購置具有經營、接待服務性質的場所。
(十二)國管局要做好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有關管理和協調工作,擬定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加強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黨團工作,協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設,必要時會同審計署對省級及經濟特區政府駐京辦事機構審計情況進行抽查。
(十三)北京市政府要做好保留的地市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的核準和年檢工作,負責所有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工作戶口和工作居住證管理,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為駐京辦事機構在京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十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機構要加強對本省(區、市)地市級政府駐京辦事機構工作的指導,協助派出地政府抓好廉政建設。
(十五)駐京辦事機構各派出地政府與國管局、北京市政府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通報駐京辦事機構廉政建設、履行職責、執行財經紀律等重要情況。
(十六)駐京辦事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行政事業性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認真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加強公務接待管理,不得超標準接待,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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