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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四節 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監督內容:
(一)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應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
(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登記的情況。
(四)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情況。
(五)醫療廢物的處置情況。
(六)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所在地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醫療廢物管理時,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崗位職責的文件資料,核實監控部門和管理人員。
(二)現場檢查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交接、登記等規章制度以及應急方案。
(三)現場檢查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計劃、資料。
(四)現場檢查醫療廢物登記簿,核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是否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使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查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說明和警示標識。
(五)現場檢查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專用包裝物或容器、暫時貯存的地點和條件,查看并核實醫療廢物運送線路。
(六)現場檢查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潔地點,核查消毒和清潔程序。
(七)現場檢查交接醫療廢物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資料。
(八)查看醫療衛生機構對所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實施消毒的設備設施及運轉維護記錄。
(九)現場檢查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備,以及健康監護和預防接種記錄。
(十)對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所在地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現場檢查其自行就地處置產生的醫療廢物的設施、方法及其記錄資料。
第五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管理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管理的監督內容:
(一)菌(毒)種保藏、使用的資質情況。
(二)菌(毒)種管理機構、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菌(毒)種的保藏、保管情況。
(四)無害化處理、銷毀或移交菌(毒)種的情況。
(五)保藏、使用菌(毒)種的工作人員生物安全和專業知識培訓情況,以及健康監護、預防接種情況。
(六)菌(毒)種的采集或運輸資質情況。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管理時,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現場檢查保藏、使用菌(毒)種的相應資格證書。
(二)查閱設置菌(毒)種管理組織、建立菌(毒)種操作規程、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以及應急預案等文件資料。
(三)現場檢查菌(毒)種保藏、保管條件,以及按規定收集、提供菌(毒)種樣本的記錄。
(四)現場檢查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傳染病菌(毒)種或樣本的記錄、批準文書等資料。
(五)現場檢查保藏、使用菌(毒)種的安全防護設備,以及菌(毒)種保藏、使用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和預防接種記錄,生物安全和專業知識培訓的計劃、培訓資料。
(六)現場檢查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采集或運輸的批準文件、記錄。
第四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后,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通報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責令被檢查單位改正,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后,若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照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重大的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當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時,對涉及食品、飲用水、消毒產品及學校、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應當分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機構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訂貫徹執行本規范的具體規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