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第1137號
為進一步加強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提高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維護國家公共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我部組織制定了《乳用動物健康標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我部獸醫局反饋。
特此公告
附件:乳用動物健康標準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乳用動物健康標準
為了提高乳用動物健康水平,保證生鮮乳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乳用動物健康的標準和檢查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所飼養的乳用動物。
2 定義
本標準所指乳用動物是指用于生產供人類食用或加工用生鮮乳的奶牛、奶山羊等動物。
3 奶牛健康標準
3.1 飼養場(養殖小區)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2 按國家規定開展重大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免疫檔案齊全;
3.3 飼養場(養殖小區)引進奶牛必須嚴格執行檢疫和隔離觀察制度;
3.4 開展定期消毒、滅鼠殺蟲;
3.5 按國家規定加施畜禽標識,養殖檔案齊全;
3.6 未發生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炭疽、牛瘟、牛肺疫和牛海綿狀腦病等動物疫病;
3.7 臨床健康;
3.8 按照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炭疽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規定要求;
3.9 經農業部批準進行布魯氏菌病免疫的,免疫抗體檢測合格;不進行布魯氏菌病免疫的,血清學檢測結果應為陰性;結核病經變態反應檢測為陰性。
4 奶山羊健康標準
4.1 飼養場(養殖小區)符合農業部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4.2 按國家規定開展重大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免疫檔案齊全;
4.3 飼養場(養殖小區)引進奶山羊必須嚴格執行檢疫和隔離觀察制度;
4.4 開展定期消毒、滅鼠殺蟲;
4.5 按國家規定加施畜禽標識,養殖檔案齊全;
4.6 未發生口蹄疫、布魯氏菌病、山羊痘和小反芻獸疫等動物疫病;
4.7 臨床健康;
4.8 按照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口蹄疫、山羊痘、小反芻獸疫進行監測,監測結果符合規定要求;
4.9 進行布魯氏菌病免疫的,免疫抗體檢測合格;不進行布魯氏菌病免疫的,血清學檢測結果應為陰性。
5 檢測頻率
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6 檢測數量
6.1 奶牛、奶山羊布魯氏菌病、結核病檢測比例為100%;
6.2 按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對口蹄疫、牛瘟、牛肺疫、牛海綿狀腦病、山羊痘、小反芻獸疫等進行監測。
7 檢測方法
7.1 口蹄疫
按GB/T 18935—2003和《口蹄疫防治技術規范》執行;
7.2 布魯氏菌病
按GB/T 18646-2002和《布魯氏菌病防治技術規范》執行;
7.3 結核病
按GB/T 18645-2002執行;
7.4 炭疽
按NY/T561-2002執行;
7.5 牛瘟
按NY-T 906—2004執行;
7.6 牛肺疫
按GB/T 18649—2002執行;
7.7 牛海綿狀腦病
按GB/T 19180-2003執行;
7.8 山羊痘
按NY/T576-2002執行;
7.9 小反芻獸疫
按《小反芻獸疫防治技術規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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