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體制機制,保障醫藥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
完善醫藥衛生的管理、運行、投入、價格、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科技與人才、信息、法制建設,保障醫藥衛生體系有效規范運轉。
(八)建立協調統一的醫藥衛生管理體制。
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不同層級政府之間、政府與醫藥衛生機構之間的職責范圍,形成職能明確、定位清晰、綜合協調、權責統一的管理體制。
實施屬地化和全行業管理。所有醫療衛生機構,不論所有制、投資主體、隸屬關系和經營性質,均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準入、統一監管。中央、省級可以設置少量承擔醫學科研、教學功能的醫學中心或區域醫療中心、承擔全國或區域性疑難病癥診治的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縣(市、區)主要負責舉辦縣級醫院、鄉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機構;其余公立醫院由設區的市負責舉辦。
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衛生資源配置標準,組織編制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醫療機構的數量、規模、布局和功能。科學制定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衛生機構和各級醫院建設和設備配置標準。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現有醫療衛生資源,調整優化結構和布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醫療機構要逐步進行整合,嚴格控制大型醫療設備配置,鼓勵共建共享,提高醫療衛生資源利用效率。新增衛生資源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重點投向農村和社區衛生等薄弱環節。加強區域衛生規劃與城市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的銜接。建立區域衛生規劃和資源配置監督評價機制。
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從有利于強化公立醫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探索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多種實現形式。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衛生行政部門主要承擔衛生發展規劃、資格準入、規范標準、服務監管等行業管理職能,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落實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
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中央統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和政策,地方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創造條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有效整合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資源,逐步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行政管理的統一。
(九)建立高效規范的醫藥衛生機構運行機制。
以維護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性質為核心,逐步建立規范、科學、高效、有序的醫藥衛生機構運行機制。
公共衛生機構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承擔的職責任務,由政府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工資水平和經費標準,明確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嚴格人員準入,加強績效考核,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界定服務功能,明確規定使用適宜技術、適宜人才、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為廣大群眾提供低成本服務,維護公益性質。要嚴格核定人員編制,實行人員聘用制,建立能進能出和激勵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要明確收支范圍和標準,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財務管理辦法,并探索實行收支兩條線、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經費的總額預付等多種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嚴格收支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改革藥品加成政策,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建立以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長效機制。
建立規范的公立醫院運行機制。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優化服務流程,規范用藥檢查和醫療行為,深化運行機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責權,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有責任、有激勵、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機制。實行醫藥收支分開管理,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時采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嚴格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管和運行監督。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勵機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嚴格工資總額管理,實行以服務質量及崗位工作量為主的綜合績效考核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有效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
健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運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用人機制和分配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十)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
明確政府、社會與個人的投入責任,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籌資,向城鄉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費用。特需醫療服務由個人直接付費或通過商業健康保險支付。
建立和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對衛生的投入,并兼顧供給方和需求方。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使居民個人基本醫療衛生費用負擔明顯減輕;政府衛生投入增長幅度要高于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使政府衛生投入占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衛生投入重點用于支持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障。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衛生投入責任。地方政府承擔主要責任,中央政府主要對國家免疫規劃、跨地區的重大傳染疾病預防控制等公共衛生、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以及有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等給予補助。加大中央、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
完善政府對公共衛生的投入機制。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發展建設和業務經費由政府全額安排,按照規定取得的服務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衛生經費,健全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完善政府對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機制。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使其正常運行。對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所有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各地都可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核定政府補助。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合理補助。
落實公立醫院政府補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扶持重點學科發展,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補貼政策性虧損等,對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給予專項補助,形成規范合理的公立醫院政府投入機制。對中醫院、傳染病院、精神病院、婦幼保健院和兒童醫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準和貸款行為。
完善政府對基本醫療保障的投入機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證相關經辦機構正常經費。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積極促進非公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抓緊制訂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規范社會辦醫療機構包括外資辦醫療機構的準入條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業管理政策。鼓勵社會資金依法興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國家制定公立醫院改制的指導性意見,積極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穩步推進公立醫院改制的試點,適度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比重,形成公立醫院與非公立醫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支持有資質人員依法開業,方便群眾就醫。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加強對社會辦醫的監管。
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慈善醫療機構,或向醫療救助、醫療機構等慈善捐贈。
(十一)建立科學合理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
完善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客觀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和生產服務成本變化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余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中央政府負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及方法;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基本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按照扣除財政補助的服務成本制定,體現醫療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服務,實行分級定價。規范公立醫療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研究探索按病種等收費方式改革。建立醫用檢查治療設備儀器價格監測、服務成本監審和服務價格定期調整制度。
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合理調整政府定價范圍,改進藥品定價方法,利用價格杠桿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國家基本藥物的生產和使用。對新藥和專利藥品逐步實行上市前藥物經濟性評價制度。對仿制藥品實行后上市價格從低定價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復建設。推行在藥品外包裝上標示價格制度。嚴格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對醫院銷售藥品開展差別加價、收取藥事服務費等試點,引導醫院合理用藥。加強醫用耗材及植(介)入類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價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醫藥價格監測體系,規范企業自主定價行為。
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發揮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和藥品費用的制約作用。
(十二)建立嚴格有效的醫藥衛生監管體制。
完善監管網絡,強化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手段,提高依法監管能力,逐步建立政府為主體、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體制。
強化醫療衛生監管。健全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加強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加強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和質量監管,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標準和質量評價體系,規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統一的疾病診療規范,健全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監測網絡。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的準入和運行監管。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職業衛生、食品安全等社會公共衛生的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
完善醫療保障監管。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管,建立醫療保險基金有效使用和風險防范機制。強化醫療保障對醫療服務的監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積極探索實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總額預付等方式,建立激勵與懲戒并重的有效約束機制。加強商業健康保險監管,促進規范發展。
加強藥品監管。強化政府監管責任,完善體系建設,嚴格藥品生產、流通、價格、廣告和使用的監管。落實藥品生產管理規范,加強對高風險品種生產的監管。嚴格實施藥品經營管理規范,探索建立藥品經營許可分類、分級的管理模式,加大重點品種的監督抽驗力度。加強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監管,有效抑制虛高定價。規范藥品臨床使用,發揮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與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個人對政府部門、醫藥機構和相關體系的運行績效進行獨立評價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
(十三)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醫藥衛生科技創新機制和人才保障機制。
立足衛生事業發展,服務人民群眾健康,逐步建立層次完整、結構合理、重點突出、可持續的科技創新機制和人才保障機制。
推進醫藥科技進步。把醫藥衛生科技創新作為國家科技發展的重點,以防病治病為中心,努力攻克醫藥科技難關,為人民群眾健康提供技術保障。遵循自主創新、重點跨越、協調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深化醫藥衛生科技體制和機構改革,整合優勢醫學科研資源,加快實施醫藥科技重大專項,加強對重大疾病防治技術和新藥研制關鍵技術等的研究,在醫學基礎和應用研究、高技術研究、中醫和中西醫結合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針對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加強醫學科研,開發生產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器械。廣泛開展國際衛生科技合作交流。大力推廣適宜技術,全面推進醫藥衛生科技進步。
加強醫藥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制訂和實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重點加強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培養培訓。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優秀衛生人才到農村、城市社區和中西部地區服務。對長期在城鄉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業務培訓、待遇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完善全科醫師任職資格制度,健全農村和城市社區衛生人員在崗培訓制度,鼓勵參加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執業規范化,盡快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加強高層次科研、醫療、衛生管理等人才隊伍建設。培育壯大中醫藥人才隊伍。穩步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的縱向和橫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冊醫師多點執業。逐步規范醫院管理者的任職條件,逐步形成一支職業化、專業化的醫療機構管理隊伍。
調整高等醫學教育結構和規模。加強全科醫學教育。完善標準化、規范化的臨床醫學教育,提高醫學教育質量。加大醫學教育投入,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高等醫學本專科教育,采取定向免費培養等多種方式,為貧困地區農村培養實用的衛生人才,造就大批扎根農村、服務農民的合格醫生。
加強醫德醫風建設。重視醫務人員人文素養培養和職業素質教育,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優化醫務人員執業環境。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醫學科學、尊重醫療衛生工作者的良好風氣,努力構建健康和諧的醫患關系。
(十四)建立實用共享的醫藥衛生信息系統。
以推進公共衛生、醫療、醫保、藥品、財務監管信息化建設為著力點,加快信息標準化和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設,逐步建立統一高效、資源整合、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開、使用便捷、實時監管的醫藥衛生信息系統。
加快醫療衛生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以疾病控制網絡為主體的公共衛生信息系統,提高預測預警和分析報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為重點,構建鄉村和社區衛生信息網絡平臺。以醫院管理和電子病歷為重點,推進醫院信息化建設。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促進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合作,積極發展面向農村及邊遠地區的遠程醫療。
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加快基金管理、費用結算與控制、醫療行為管理與監督、參保單位和個人管理服務等具有復合功能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建設,實現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積極推廣“一卡通”等辦法,方便參保(合)人員就醫,增加醫療服務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藥品監管、藥品檢驗檢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絡,加強對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關鍵環節的監控。
(十五)建立健全醫藥衛生法律制度。
進一步加強醫藥衛生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與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相適應、比較完整的衛生法律制度。
完善衛生法律法規。加快推進基本醫療衛生立法工作,明確政府、社會和居民在促進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建立健全衛生標準體系,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與協調。加快中醫藥立法工作。
推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切實提高各級政府運用法律手段發展和管理醫藥衛生事業的能力。加強醫藥衛生普法工作,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努力創造有利于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法制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