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進精神衛生工作體系建設
(五)堅持預防為主,提高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導、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能力。
各部門分工負責,依靠現有的工作隊伍和工作網絡,通過加強人員培訓和工作制度建設,提高從事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能力。完善心理治療和心理咨詢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心理治療、心理咨詢的從業人員和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群眾精神衛生知識水平,加大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力度,維護群眾心理健康。
(六)堅持防治結合,增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預防和社區康復功能,按照區域衛生規劃,整合調整現有資源并逐步實現功能分化,健全完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
建立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依托的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增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預防和社區康復功能,承擔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醫療、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訓與指導工作以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的管理工作。以區域衛生規劃為基礎,精神衛生資源的配置應該首先滿足重性精神疾病的急性治療需要,東部地區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增加輕型精神疾病基本醫療服務的資源,應根據具體情況將剩余的資源引導向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慢性治療的方向轉變,逐步實現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間的功能分化。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療服務的資源,原則上應設置在地市級及以上的機構或承擔地市級服務功能的機構中,縣級機構主要承擔門診、應急狀況處置和慢性治療等功能。精神專科機構的建設原則上以改建和擴建為主,新增機構主要設在綜合醫院精神科。鼓勵通過改建將城市適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調整轉制為精神專科機構。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對精神衛生服務資源逐步實現地區資源的統一規劃和服務質量的歸口監督管理,開展精神衛生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健全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
(七)堅持發展全面的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服務模式,健全完善社區康復機構。
在基層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利用社區內資源,做好精神疾病社區管理與服務工作;在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指導下,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醫療康復服務;各類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訓練、技能培訓等康復服務。
(八)堅持重點干預,完善機構間工作銜接機制,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
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建設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設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記和報告制度,建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開展重性精神疾病隨訪、病情監測等社區管理工作。
(九)堅持做好特殊人群中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維護社會安定。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充分依靠政府醫療救助體系和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絡,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或者法定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三無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復員、退伍軍人的救助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農村貧困精神疾病患者醫療救助政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監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城鄉貧困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救助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收治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患精神疾病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的保(所)外就醫和刑釋解教人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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