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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應考慮時間性要求
企業合并是上市公司通常發生的情形,針對上市公司與被合并主體受同一最終控制方控制的時間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將該交易判斷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證監會表示,其中的關鍵在于要求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為非暫時性的。
《問題解答》對上述時間性要求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在合并日之前,參與合并各方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報告主體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也應達到一年以上(含一年).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大股東購買資產之后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形,在A股有著非常強的適用性,證監會的這個解答對相關時點做出明確,從而鎖定了上市公司通過合并時點來調節利潤的空間,尤其是涉礦領域的收購與注資。”前述事務所合伙人對記者表示。
舉例來說,如果A公司大股東在海外購得某處礦產,隨后在一年之內即注入A公司,根據證監會的文件精神,這種情況不得視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A公司需要確認與交易相關商譽資產。僅當A公司大股東收購該資產滿一年且控制A公司滿一年,同時在該礦產并入A公司之后一年之內仍為該大股東控制時,才能確認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此外,《問題解答》明確,如果合并交易發生時上市公司與擬收購主體受同一最終控制方控制的時間超過一年,還應判斷合并交易與之前上市公司與擬收購主體成為同一控制下企業的交易是否為一攬子交易。在上述案例中,這意味著還需要考慮A公司大股東收購礦產與隨后的注資是否為一攬子交易。
“證監會的這個規定正好契合了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最新精神,這個是很前沿的做法。”該合伙人如此評價。
政府補助確認條件放寬
根據證監會的《問題解答》,上市公司關于政府補助的確認條件的會計原則得到了重申。針對上市公司獲得的政府補助是否僅有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才能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的問題,證監會表示,只要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能夠符合財政扶持政策規定的相關條件且預計能夠收到財政扶持資金,上市公司可以按應收金額計量。
“雖然對于政府補助的確認原則應該為權責發生制,但是實踐中上市公司多采用收付實現制,證監會的規定其實重申了會計準則,明確企業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即應當及時確認。”一位長期從事上市公司審計的事務所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
同時,《問題解答》還規定,企業與政府發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日常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當并作為營業收入列報。此外,《問題解答》還明確了因安全生產費的計提和使用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應比照永久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