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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證券公司申請次級債務展期,應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關于次級債務展期的決議;
(三)借入次級債務合同;
(四)債務資金的用途說明;
(五)證券公司最近3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及相關測算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稱次級債務展期,包括將短期次級債務轉為長期次級債務。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申請償還次級債務,應在債務到期前至少10個工作日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借入次級債務合同;
(三)證券公司最近1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及相關測算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償還短期次級債務的,還應提交債務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
證券公司提前償還次級債務的,還應提交關于提前償還次級債務的決議。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進行批準。其中,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申請發行次級債券事項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申請次級債務借入、展期、償還、利率調整等事項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一)對證券公司發行長期次級債券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證券公司發行短期次級債券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二)對證券公司借入長期次級債務、次級債務展期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證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級債務、償還次級債務和利率調整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經批準后,可分期發行。次級債券分期發行的,自批準發行之日起,證券公司應在6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債券應在24個月內完成發行。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可自長期次級債資金到賬之日起按規定比例計入凈資本。但是,長期次級債資金于獲批日之前到賬的,只能在獲得批復后按規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證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級債務轉為長期次級債務或將長期次級債務展期的,在獲得批復后方可按規定比例將長期次級債務計入凈資本。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提前償還長期次級債務后1年之內再次借入新的長期次級債務的,新借入的次級債務應先按照提前償還的長期次級債務剩余到期期限對應的比例計入凈資本;在提前償還的次級債務合同期限屆滿后,再按規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新借入的長期次級債務數額超出提前償還的長期次級債務數額的,超出部分的次級債務可按規定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向其他證券公司借入長期次級債務或發行長期次級債券的,作為債權人的證券公司在計算自身凈資本時應將借出或融出資金全額扣除。
證券公司不得向其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等事項獲批后,未經批準不得變更次級債務合同。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或償還次級債務后將導致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不得償還到期次級債務本息。次級債務合同應明確約定前述事項。
證券公司到期償還次級債券不受前款約束。
第十九條除以下情形外,證券公司不得提前償還或兌付次級債:
(一)證券公司償還或兌付全部或部分次級債后,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且未觸及預警指標,凈資本數額不低于借入或發行長期次級債時的凈資本數額(包括長期次級債計入凈資本的數額);
(二)債權人將次級債權轉為股權,且次級債權轉為股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經批準;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自借入次級債務獲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公開披露借入次級債務事項,自發行次級債券獲批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公開披露獲準發行次級債券事項,并及時披露次級債券的后續發行情況。
證券公司償還或兌付次級債,應在到期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在公司網站公開披露,并在實際償還或兌付次級債后3個工作日內公開披露償還或兌付情況。證券公司在交易場所發行次級債券,還應遵守其信息披露的要求。
上市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次級債的,除應遵守本規定要求外,還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對證券公司次級債存續期間的日常監管,對違反本規定及相關監管要求的,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證券類機構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次級債等事項,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的證券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務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