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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12月27日訊今日晚間,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規定指出,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只能以非公開方式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此舉旨在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完善凈資本補充機制,支持證券公司創新發展。
以下是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證券公司次級債,是指證券公司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定向借入的清償順序在普通債之后的次級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務),以及證券公司向機構投資者發行的、清償順序在普通債之后的有價證券(以下簡稱次級債券)。次級債務、次級債券為證券公司同一清償順序的債務。
前款所稱的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合伙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伙企業;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只能以非公開方式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條次級債分為長期次級債和短期次級債。
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級債為長期次級債。
證券公司為滿足正常流動性資金需要,借入或發行期限在3個月以上(含3個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級債為短期次級債。
第四條長期次級債可按一定比例計入凈資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則上分別按100%、70%、50%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短期次級債不計入凈資本。證券公司為滿足承銷股票、債券業務的流動性資金需要而借入或發行的短期次級債,可按照以下標準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一)在承銷期內,按債務資金與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的孰低值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二)承銷結束,發生包銷情形的,按照債務資金與因包銷形成的自營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的孰低值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承銷結束,未發生包銷情況的,借入或發行的短期次級債不得扣減風險資本準備。
第五條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
(一)次級債的規模、期限、利率以及展期和利率調整;
(二)借入或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與借入或發行次級債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決議有效期。
第六條證券公司發行次級債券應提供募集說明書,借入次級債務應與債權人簽訂次級債務合同。募集說明書和次級債務合同應約定以下事項:
(一)清償順序在普通債之后;
(二)次級債的金額、期限、利率;
(三)次級債本息的償付安排;
(四)借入或募集資金用途;
(五)證券公司應向債權人披露的信息內容和披露時間、方式;
(六)次級債的借入或發行、償還或兌付應符合本規定;
(七)違約責任。
募集說明書還應載明公司基本情況、財務狀況、債券發行、轉讓范圍及約束條件。
第七條證券公司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入或募集資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級債應以現金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數額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長期次級債計入凈資本的數額不得超過凈資本(不含長期次級債累計計入凈資本的數額)的50%;
2. 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不觸及預警標準。
(四)募集說明書內容或次級債務合同條款符合證券公司監管規定。
第八條證券公司申請借入或發行次級債,應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關于借入或發行次級債的決議;
(三)募集說明書或借入次級債務合同;
(四)借入或募集資金的用途說明;
(五)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
(六)證券公司最近6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情況及相關測算報告;
(七)債權人資產信用的說明材料;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可在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以下統稱交易場所)依法向機構投資者發行、轉讓。發行或轉讓后,債券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
次級債券發行或轉讓后,證券公司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登記結算機構(以下統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
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次級債券,應事先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并遵守銀行間市場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的發行、轉讓、兌付、登記、托管、結算、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交易場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可由具備承銷業務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承銷,也可由證券公司自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