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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出臺了業內首個《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須向工商部門如實申報融資信息,規范開展融資操作。《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浙江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經營將全程納入工商日常監管,資金來源將更加透明化,從源頭上對浙江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進行了有效監控,浙江民間的融資行為得到進一步規范。
辦法解讀
防止民間資本“借道”洗白身份
吳英案后,溫州立人集團董事長因為民間借貸被抓的消息見諸報端,再次將溫州以及浙江民間融資和借貸的情況推上風口浪尖。此時,浙江工商出臺《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監管暫行辦法》,是否就是針對這種情況的呢?
浙江省工商局直屬分局副局長錢舜堯告訴記者,浙江工商出臺這個《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9〕100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1〕119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予以制訂。浙江工商去年就已經在著手制訂《辦法》,并非是臨時出臺的針對舉措。
但錢局長同時也表示,《辦法》的出臺也是為了防止民間資本“借道”小額貸款公司,搖身一變成合法身份。
五種融資方式必須接受工商監管
《辦法》總共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文件的時效、適用對象、報備融資信息所需提供的數據或材料、報備程序、監督管理的內容和要求、違規行為的處置等。
其中,小額貸款公司的五種融資方式,必須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管,并通過規定程序報備其來源和金額:
一是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二是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三是在本市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之間進行的資金調劑拆借;四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平臺等合作,以回購方式開展的資產轉讓業務;五是經批準的其他融資方式。其中,按第一、二、三項方式進行融資的,其融資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當時公司資本凈額的100%;按第四項方式進行融資的,以回購方式進行資產轉讓業務的,其交易規模不得超過當時公司資本凈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