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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的同時優化資源配置
朱銘來表示,《辦法》的出臺表示監管層開始著手完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對未來市場可能出現的變化進行一種先行準備。隨著保險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在市場生存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企業競爭主體之間通過自然業務轉讓,可以優化行業的戰略分工,市場關系進行局部調整,競爭主體進行重組整合,也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相對于強制退出市場的“硬著陸”方式,這種較為溫和的“軟著陸”方式相應的成本代價會小很多。
某壽險公司戰略研究人士稱,保險業務可全部或部分轉讓,為保險公司之間的兼并并購提供了實施細則,為保險公司的市場化發展鋪平了道路。此前保險公司只能通過內生式、卻無法通過外延式的兼并擴張來實現更快的發展,而今后保險業務的自由轉讓為險企的業務規模擴張提供了可能。一些保險公司對于戰略上不再發展的分支業務或者經營不善的業務可進行轉讓,也在客觀上為這些險企提供了退出的機制。
朱銘來則表示,不管是受讓方保險公司想通過這種方式形成規模經濟的協調效應,還是轉讓方保險公司感覺自己的內部管理、文化融合、產品鏈銜接等方面存在問題,無論哪種情況,都可以達到“戰略集中”的目的,保險公司可以集中做自己擅長的業務,打造差異化的特色競爭力,從而使保險市場的資源實現更優化、更合理的分配,有利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調整,更好地發揮各家公司的專業和特色。
強調對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辦法》既尊重了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的自主性,又著重強調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首先,《辦法》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其次,基于權益保護的考慮,《辦法》著重強調了受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繼受轉讓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第三,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了接受業務一方的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第四,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并須征得其同意。
對于保險業務受讓方的條件,《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符合受讓的保險業務在其業務范圍之內;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償付能力充足,且受讓保險業務后,其償付能力符合保監會的相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等條件。
專家表示,《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規范保險公司自愿的市場退出行為,整合保險市場資源,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對于《辦法》中“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受讓方保險公司基本信息、轉讓方案概要及責任承擔等相關事宜書面告知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并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這一條款,有業內人士認為存在實際操作難度。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意是否意味著轉讓協議無效,保監會應制定后續的具體操作規范進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