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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中國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擬確立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除了在《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中涉及的杠桿率最低監管要求和過渡期等問題之外,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還就《辦法》的其他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金融危機引發了國際社會對現行監管制度的全面反思。金融體系資產負債表過度擴張、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所導致的杠桿化程度過高,被廣泛認為是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機之后“去杠桿化”過程的艱巨性及其對實體經濟造成的負面沖擊,更使得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成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同時,本次金融危機也顯示,盡管危機前西方主要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處于較高水平,但其杠桿化程度仍在不斷擴大,表明單靠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尚難以有效控制銀行的杠桿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業銀行利用復雜的經濟資本模型套利,變相降低了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銀行的風險抵御能力,加劇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針對危機顯示的問題,目前國際上已經達成共識,即應在現有的風險加權資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指標,有效控制銀行體系的杠桿化程度。根據二十國集團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積極推進了全球統一的杠桿率標準設計工作。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明確了杠桿率的國際監管標準。
銀監會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在參考美國、加拿大、瑞士等國家監管實踐和對中外資商業銀行進行廣泛調研、進行定量測算的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并征求了主要商業銀行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擬在上網公開征求意見并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發布。
問:《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充分落實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是《辦法》起草和修改的主要依據。《辦法》在杠桿率的分子、分母等各項要素和杠桿率的披露要求等方面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保持了一致。同時,結合我國商業銀行杠桿率總體水平較高的特點,在杠桿率最低監管標準和過渡期安排上略有不同。
二是杠桿率監管制度與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致性。《辦法》中關于一級資本的定義、并表杠桿率的并表范圍與計算方式以及對回購交易和衍生產品的凈額結算等規定,都與我國現行的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時考慮到當前我會正在對《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在相關規定上預留了空間。
三是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組織指出,杠桿率既是微觀審慎監管的工具,也是宏觀審慎監管的工具。《辦法》一方面對單家商業銀行提出了杠桿率的監管要求,明確了對單家銀行實施杠桿率監管的各項要求;另一方面強調監管部門將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范,全面體現了杠桿率同時作為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