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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中新網1月13日電 據中央人民銀行官網消息,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境內機構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現予公布實施。
《辦法》全文摘錄如下: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便利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注冊的非金融企業。本辦法所稱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對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實施管理。
第四條 境內機構辦理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應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在辦理有關境外直接投資核準時,境內機構應當明確擬用人民幣投資的金額。
第五條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或未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遞交以下材料,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書;
(二)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及其復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申請文件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復印件。
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應當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3天內完成相關信息登記手續。
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30天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條 境內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后,可以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資金匯出或前期費用人民幣資金匯出。
銀行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并認真審核。在審核過程中,銀行可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