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六日電中國保監會二十六日發布了修訂后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新規提高了高管人員的從業經歷,并對離任審計作出了原則規定。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國保險業近年來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人才短缺、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為規范保險經營行為、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就須從嚴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和從業行為監管入手,提升行業從業人員素質。
新規強化了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中的合規性要求,主要表現在增加了對保險機構總經理的經驗要求,將其從事經濟或金融工作的年限從五年、八年分別提高到八年和十年。為了吸引優秀人才,規定放寬了學歷和工作年限的條件。
為避免人員監管中容易出現的“重審批、輕監管”問題,新規完善細化了持續監管制度,對董事長和高管人員離任審計作出原則規定;明確了高管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內容,并將其作為任職核準的重要依據;加強對機構頻繁變更高管以及高管個人頻繁跳槽的監管;明確了保險機構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的特殊情形,并規定了臨時負責人的條件。(翁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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