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進口稅收政策
大冬會的進口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關于第24屆世界大學生冬季運動會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57號)執行,對亞運會、大運會實行以下進口稅收政策:
1.對亞運會、大運會組委會為舉辦亞運會、大運會進口的亞奧理事會、國際大體聯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亞運會、大運會比賽的消耗品,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享受免稅政策的進口比賽用消耗品的范圍、數量清單,由亞運會、大運會組委會匯總后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確定。
2.對亞運會、大運會組委會進口的其他特需物資,包括:亞奧理事會、國際大體聯或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指定的、我國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體育競賽器材、醫療檢測設備、安全保障設備、交通通訊設備、技術設備,在亞運會、大運會期間按暫準進口貨物規定辦理,亞運會、大運會結束后復運出境的予以核銷;留在境內或做變賣處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并照章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上述稅收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財政、稅務及海關等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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