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
第十六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消費金融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
(一)辦理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二)辦理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
(三)辦理信貸資產轉讓;
(四)境內同業拆借;
(五)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
(六)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七)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筆貸款的最高額度。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從本公司申請貸款的借款人發放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
第十八條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條消費金融公司應遵守下列監管指標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
(三)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有關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遵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現場監管報表指標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消費金融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的資產減值準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未提足準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二十二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根據資金成本、風險成本、資本回報要求及市場價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確保定價能夠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三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可靠的業務操作流程,以充分識別虛假的申請信息,防止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消費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
消費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將與貸款決策和風險控制核心技術密切相關的業務外包。
第二十五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按規定編制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會計報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
第二十六條消費金融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必要時可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等進行審計。
第二十八條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所提供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消費金融公司應采取合法的方式進行催收,但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第三十條消費金融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消費金融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消費金融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其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消費金融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且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注冊資本50%的出資人。第七條所稱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車)的貸款。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稱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個人及家庭旅游、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第三十五條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出資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適用境外出資人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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