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2日從銀監會了解到,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中“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托產品及該信托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一項引起業內人士密切關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信息研究部研究員竺小龍表示,“銀行理財+信托計劃”產品曾為銀行提供了一條將表內放貸轉為表外擔保、繞開相關信貸限制規定進行融資的途徑,《指引》的發布說明相關監管部門已經注意到相關風險。
“理財+信托”使銀行表內業務表外化
據竺小龍介紹,銀信合作的紅火,始于宏觀調控的信貸規模控制。由于信貸規模受到剛性約束,銀行為滿足客戶的融資需求,轉而尋找各種途徑繞開相關限制。“銀行理財+信托計劃”就是這一背景下的產物。這種創新,通過理財和信托的搭橋,解決了信托計劃因為數量限制而導致融資規模有限的問題,實現了通過信托計劃進行數億元乃至數十億元融資的目的。當時,這樣的產品大量發售,而其背后是銀行的擔保,即銀行通過將表內放貸轉為表外擔保,繞開了信貸規模的限制。這類業務的規模一度達到數千億元,成為了銀行當時的一根重要“救命稻草”。
“如果在當前銀行信貸已經沒有限制的情況下,這類‘理財+信托’的產品仍然有巨大需求的話,那么就需要引起必要的注意,因為這類產品主要的功能很可能依舊是融資。”竺小龍表示,結合當前銀行結構性惜貸的背景來觀察,這類產品的風險是需要監管部門引起注意的。信托市場的規模小,相關的風險管理建設必然不及銀行,信托機構通過信托計劃發放貸款,卻又無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因此可能成為風險隱患。
銀信合作理財應充分揭示風險
銀監會有關人士表示,《指引》要求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托產品及該信托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要求信托公司投資于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時,應當采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要求銀行、信托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該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并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指引》還規定,銀信合作理財應當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并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測試;未經嚴格測算并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在推介理財計劃時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某信托業人士認為,相關規定將對信托業產生較大影響,對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市場也是一個不小的打擊。竺小龍認為,《指引》相關規定體現了對銀行風險的重視。如果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未來出現風險,即使法律上銀行確無責任,但投資人是否認同銀行可以免責?最后的結果可能會有不確定性。因此監管機構應在《指引》推出之后,繼續密切關注發展,因情制宜,加強和完善監管。
銀監會對銀信合作寄予六點希望
銀監會有關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對銀信合作寄予六點希望:
第一,希望銀行制定合理的銀信合作業務發展戰略,實施科學的員工激勵約束機制,防止重發行輕管理;
第二,希望銀行真正按信托和理財業務的原理來發展銀信合作業務,尤其要重視產品銷售環節管理,未經嚴格測算并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理財計劃推介中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第三,加強客戶分析與選擇,要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測試,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第四,前、中、后臺要落實自營和理財分賬、分人管理;
第五,加強理財業務的人力資源建設、人員管理與培訓,防范操作風險;
第六,提高銀信合作的產品設計能力和創新水平,開發適應市場需要、有生命力的銀信合作產品和合作模式,把銀信合作繼續推向深入。(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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