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監管的應有之義逐漸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這在新股詢價制度上體現得最為明顯。盡管市場對目前的詢價制度仍有微詞,但不可否認,自2004年底新股詢價制度開始試行以來,其對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發揮了重大作用。
新股定價逐步邁向市場化
實行詢價制度之前,A股市場采用的是不分行業、全部設定發行市盈率上限(如20倍)的行政定價方式,市場完全沒有定價權。而詢價制度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新股首發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初步建立。
首先,詢價制度改革了新股發行定價機制,通過規范化的詢價程序,減少了發行定價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同時也使機構投資者、保薦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行為受到市場約束,接受市場檢驗,為獲得一個具備長期投資價值、兼顧發行人和投資者利益的發行價格創造了條件。
其次,詢價制度實施以來,IPO發行市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2007年我國IPO籌資額達到4554億元,居世界之首。“新老劃斷”以來,A股市場順利承接了中國銀行、工商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壽、中國平安等籌資額100億元以上的大盤藍籌股,既平衡了市場供求,也優化了A股市場上市公司的結構。
詢價制度也使以基金為代表的專業機構投資者擁有了股票發行定價的話語權,促進了機構投資者進一步發展壯大。據統計,截至2008年4月25日,我國證券市場共有詢價對象237家,其中基金公司58家、證券公司66家、信托公司39家、財務公司29家、保險公司13家、QFII32家。股票配售對象共計1026家。
再有,詢價制度也促使保薦機構完善內部管理,提高股票定價和銷售能力,為提高保薦機構的整體競爭力奠定了基礎。同時,也進一步強化了對擬上市公司的約束。
新股定價非理性泡沫減少
正是因為監管部門把定價權交還給市場,才使得詢價制實施以來,新股發行定價較為合理,沒有出現非理性泡沫。
據統計,詢價試點的2005年初至2006年5月“新老劃斷”前,新股發行市盈率(攤薄后)平均為20.4倍;2006年5月新老劃斷以來,新股發行市盈率(攤薄后)平均為27.3倍,較新老劃斷前高33.8%;今年以來,新股發行市盈率(攤薄后)平均29.2倍,較“新老劃斷”前提高了43.1%。從二級市場走勢看,上證綜合指數從2005年股改至今,已上漲了356%。可以說,在持續高漲的市場環境下,新股發行定價從整體上也保持了平穩上升的趨勢,新股整體定價水平是合理的。
基于行業等特殊原因,當然也有個別公司發行市盈率較高。比如不宜用市盈率指標衡量的公司———中國人壽和中國平安。兩公司A股發行市盈率分別高達97.8倍和76.2倍。而業內專家分析稱,實際上,國際市場對壽險類上市公司一般采用內含價值倍數法進行估值,中國人壽和中國平安若以內含價值法估值,則僅為2.78倍和3.3倍,處于合理的估值區間。
另外,還有H股公司在A股融資的公司———中國遠洋、神華能源等公司A股發行市盈率分別達98.67和44.76倍。H股公司發行A股實際上屬于H股的再融資,由于H股已經在二級市場上市并交易,如果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價格比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低過多,就意味著在一級市場購買股票的投資者能夠以比二級市場更低的價格買到股票,從而影響股票交易價格,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權益。這種融資行為一般是得不到股東大會通過的。因此,H股公司發行A股時,除考慮企業估值等因素外,其H股交易價格是發行定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后續監管不可或缺
當然,市場化機制的建立也是漸進的,要兼顧當前和長遠。鑒于我國A股市場新興加轉軌的特征,證監會對新股詢價改革也一直實施必要的監管。
一是對保薦機構研究報告制作、路演推介組織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監管要求,特別關注保薦機構出具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對于新股定價的結論性意見。研究報告是詢價對象對發行人股票進行估值的重要依據,對研究報告結論嚴重偏離合理范圍(如嚴重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情況,證監會將要求解釋原因或調整結論,避免誤導投資者。
二是對詢價對象的資格和報價行為加強監管。證監會對六類詢價對象分別設定了不同的準入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機構才能成為詢價對象。同時,對詢價對象的報價、申購行為進行持續監管。
去年8月,證監會對2006年度詢價工作中頻繁出現報價高于發行定價卻未申購、報價與申購行為不一致的三家詢價對象,采取了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詢價業務的監管措施;對報價缺乏誠信、情節比較嚴重的17家詢價對象發函警告,要求這些公司切實遵循誠信原則,提高研究定價能力,改進詢價工作。
據了解,證監會還將保持對詢價對象相關行為的持續監管,對報價不誠信、定價水平低甚至惡意抬高報價、擾亂市場的少數詢價對象,將適時采取監管措施,直致取消相關詢價對象的新股詢價和配售資格。
三是對定價異常情況進行窗口指導。詢價制實施以來,新股價格基本上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在機構投資者報價的基礎上自行確定,證監會根據一定原則進行窗口指導,以防止出現定價過于偏離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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