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予以明確。
通知明確,金融企業符合五種情形的債權或股權,可以認定為呆賬,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是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二是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其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
三是金融企業因內部人員操作不當、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四是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
五是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逾期3年以上,且經金融企業訴諸法律,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經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符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第21條第5款規定情形的金額。
通知同時明確,金融企業符合五種情形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同樣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以其財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5000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金融企業符合兩種情形的助學貸款,同樣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是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勞動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二是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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