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樣小的企業,如此小金額的貸款,也得提交環評報告,真是想不通。”
3月11日,浙江的一位企業主向記者發著牢騷。但牢騷之余,他還是不愿提及所涉貸款是在哪家銀行遇到阻力的,“以后還得跟他們打交道”。
企業輕易不愿“得罪”的銀行,在綠色信貸的大背景下其角色是“綠色天使”——環保總局、央行、銀監會三部門此前聯合出臺<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
3月11日,西安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郭軍告訴記者,“我們參照<意見>,日常關注的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產業。”而有的銀行準備走得更遠。2月25日,興業銀行行長李仁杰表示,“我們會在今年適當的時候宣布接受‘赤道原則’,現在正在做準備工作。”
“赤道原則”并不遠
原名為“格林威治原則”的“赤道原則”,2002年10月“誕生”于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IFC)在倫敦主持召開的由9個商業銀行參加的會議上。“赤道原則”參照IFC的可持續發展政策與指南建立,確立了項目融資的環境與社會最低行業標準,在貸款和項目資助中強調企業的環境和社會責任。
作為主要發起方之一的荷蘭銀行,在內部建立了與各個行業有關的環境因素分析資料庫,分析研究每個行業對環境的影響、評價和選擇貸款客戶,并為客戶提供風險評估的服務和環境災害保險;德意志銀行將所有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管理和業務部門都納入該體系,通過制定內部政策和準則,界定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員工在經濟、社會、生態和道德方面的責任。
日本瑞穗銀行在2006年建立了可持續發展部門,并改變了項目融資審批流程。根據新流程,客戶需要填寫“篩選表格”,而可持續發展部門會根據篩選結果將項目分為A類、B類和C類,然后將準備好的環境篩選報告提交給信貸部門,其中被分為A類和B類——即對社會和環境具有重大潛在不良影響的項目,可持續發展部門會根據其“行業環境清單”開展徹底的環境審查,并在其基礎上準備環境審查報告作為環境篩選報告提交給信貸部門。
2006年7月,成員銀行對“赤道原則”進行了修訂,將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融資規模從5000萬美元降低到 1000萬美元。目前已有來自19個國家的56家金融機構宣布實行“赤道原則”。
盡管國內銀行并無一家真正開始實施“赤道原則”,但具有豐富“赤道原則”項目操作經驗的伊爾姆環境資源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王勇博士表示,不用將“赤道原則”想得過于復雜,“國內一般沒有注意到的是社會影響評價,(按照”赤道原則“)這個評價比國內的環評內容更多一點,主要強調對公眾、社會和健康的影響。”
“赤道原則”中國版
據此前有關部門公開的統計數據,2007年上半年,國內工業增加值增長18.5%,六大高耗能行業增加值更是增長20.1%,而2007年第一季度數據表明,工、農、中、建、交五家大型銀行向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放的貸款額度高達13326.39億元,占其全部貸款余額11%,成為高耗能產業超速發展的“后援”。
今年1月,國家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共同開展“赤道原則”標準研究與推廣項目。
盡管在“赤道原則”中,環保只是一方面——例如瑞穗銀行對薩哈林二期項目制訂的7個標準中就包括勞動者條件、地區社會安全、原住民等非環保因素,但在中國的實踐中則迅速地演變為“綠色信貸”。
2007年7月底,環保總局向央行和銀監會通報了一份“黑名單”,30家環境違法企業在列,根據<意見>,全國的金融機構將不得對這批污染企業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007年11月15日,國家環保總局一位負責人透露,12家被列入“黑名單”的重污染企業,已經被各家銀行追繳、停止或拒絕貸款。
中國目前是主導“赤道原則”的IFC投資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1985年至2005年6月30日止,IFC在中國共提供了22億美元投資于92個項目,目前IFC已向包括杭州聯合銀行、北京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南京商業銀行、西安市商業銀行和上海銀行在內的共7家銀行總投資超過了2.8億美元。
盡管“斷奶”對某些企業而言,是最直接的威脅與最有效的警告,但IFC以及其它一些機構,也同時寄望于正向的利益訴求。
“實際上與我們合作的企業最終會發現,做好環保和社會環境的評估為他們自己帶來好處。例如在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上,同時也體現了企業的社會責任,今后他們到國際市場上發展也會給自己帶來好聲譽。”國際金融公司駐中國代表處首席投資官員劉東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中如此表示。
今年2月中旬,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表示,經過半年的推進,綠色信貸取得了階段性、局部性成果,但與預期目標相比還有不小距離。
潘岳強調,要加快環境經濟政策制定,與環保信貸政策形成合力。按照建立科學發展的機制要求,繼續加快研究環境稅、生態補償、綠色證券、綠色貿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創造綠色信貸“生根發芽”的政策環境,以經濟利益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遏制我國經濟增長過高的環境代價,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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