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新近受理了中郵創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糾紛案。
原告首創證券公司訴稱,2006年3月9日,其與中泰擔保公司簽訂了一份《代持股協議》。雙方約定,首創證券公司作為實際出資人和股東,向中郵基金公司出資2400萬元,占24%的股份;該股份由中泰擔保公司作為名義股東持有,首創證券公司作為股東享有所有股東權利,包括享有投資收益并承擔風險,中泰擔保公司不享有任何股東權利也不承擔風險。雙方還約定,中泰擔保公司保證在該股份上不得設置質押、查封或其他任何權利限制。然而,中泰擔保公司違約使得該股份被查封。
為此,首創證券公司于2007年2月8日致函中泰擔保公司,要求其立即解除該等查封,配合辦理將24%的股權轉至首創證券公司名下的相關手續,但中泰擔保公司至今未予辦理。
首創證券公司認為,中泰擔保公司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泰公司協助辦理將中郵基金公司24%的股權過戶至首創證券公司名下的相關手續并支付違約金2400萬元。
二中院已追加中郵基金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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