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0日從深交所獲悉,深交所主板日前連續發布《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四項規則,旨在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等行為。
這四項規則分別是:《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6號--獨董備案》、《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7號--股東大會》及《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修訂稿)》。
據介紹,《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深圳主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效率。《辦法》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對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以及募集資金投向變更需履行的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對于發行股份涉及收購資產的,《辦法》明確提出了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涉及該項收購資產的承諾包括相關盈利預測的承諾。此外,《辦法》還對保薦機構的相關督導職責作了特別強調。
為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長效機制,把好獨立董事入門關,深交所發布了《備忘錄6號》,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備案的相關業務。該備忘錄要求,未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且未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提名為獨立董事候選人,獨立董事任職2年內至少參加一次后續培訓。該備忘錄還明確規定,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中介機構中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及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及主要負責人在服務期內及服務期滿一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此外,該備忘錄還明確界定了會計專業人士的范圍,規定了對獨立董事備案應提交的材料和備案程序。
《備忘錄7號》旨在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相關業務特別是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和申請停牌事宜。該備忘錄針對實踐中上市公司出現的常見問題,吸收新《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重新理順各個環節,在2006年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歸納。該備忘錄就發布股東大會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停牌事項、網絡投票注意事項、典型問題匯編及解決建議四方面問題作出了明確規范和統一解釋。該備忘錄還特別歸納了議案合法性、議案設置不嚴謹、不規范、不合理、股東大會對董事會不合理授權、議案不充分、不具體、上市公司誤用股東大會更正公告等易錯問題,并提出解決建議。此外,備忘錄還簡述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要點。
為確保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后續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規范有限售條件股份解除限售業務,深交所對《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作了修訂,該修訂稿主要強調了外資股股東和國有股股東墊付情況下,上市公司股東申請所持股份解除限售時的業務要求及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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