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中國人民銀行于日前發出公告,就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做出規定。
公告稱,混合資本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發行人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按有關規定披露其經營情況以及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此外,發行人還應在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中進行風險提示,重點說明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時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風險。
公告還稱,混合資本債券無論是公開發行,還是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在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信用評級機構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混合資本債券進行跟蹤評級,每年發布一次跟蹤評級報告,每季度發布一次跟蹤評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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