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人新論■方劍
在改革開放的多年時間里,我國的招商引資活動發(fā)展迅猛,“引進來”的發(fā)展戰(zhàn)略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因這種經(jīng)濟模式一定程度上過于依賴外資,從長遠看,對我國社會經(jīng)濟會有負面影響。因此,我國目前積極實施“走出去”的發(fā)展戰(zhàn)略,諸多企業(yè)的境外投資活動的熱潮日趨高漲。但在復雜的國際環(huán)境中,我國的境外投資面臨著諸多風險。這需要從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來保護我國境外投資的安全。在這些措施中,健全的境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是我國企業(yè)在境外投資活動中防范與化解風險的一道有效的“安全閥門”,能夠為我國“走出去”的發(fā)展戰(zhàn)略提供堅固的“法制防火墻”。
所謂境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指母國政府對本國境外投資者在東道國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本國境外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在東道國境內(nèi)發(fā)生承保范圍內(nèi)的政治風險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母國保險機構予以補償?shù)闹贫取H欢覈壳霸谶@方面基本上是處于一種制度供給稀缺的狀態(tài)。因此,建立、完善我國的境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是一項緊迫任務。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一個價值定位的問題,即構建這樣一套制度應追求怎樣的積極效應,它的施行預期起到怎樣的積極作用。因為法的價值是制定法的先導,是實施法的向?qū)АS辛苏_合理的價值定位,才能使境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發(fā)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1.構建我國的境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首先應定位于保護我國資本在東道國的安全和利益,并且這種保護不能僅僅是像民間保險那樣進行事后補償,其更重要的價值在于防患于未然。所以,我國境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側重于對中國境外資本風險的事前防范和化解。這是該制度首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直接的作用。讓我們對比一下美國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美國作為世界上主要的資本輸出國,是世界上最早最廣泛實行投資保險制度的國家。美國在1948年根據(jù)《對外援助法》實施“馬歇爾計劃”,在世界上首創(chuàng)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美國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以美國同有關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協(xié)議為前提,其目的即在于防范投資風險。有鑒于此,我國在構建境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時雖不必一味照搬美國的做法,但在價值定位上應如美國那樣側重于對境外投資風險的事前防范。
2.其次,應定位于引導、促進境外投資。因為境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對提供保險的境外投資范圍作出規(guī)定,把不利于本國出口、就業(yè)、國際收支平衡的境外投資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對于符合本國利益的境外投資則積極承保。這樣,便可以引導本國境外投資的流向。我國目前構建境外投資保險制度應致力于引導國內(nèi)資本盡可能流向發(fā)展中國家,投資行業(yè)應以中小規(guī)模為主,促進資本投向下列行業(yè):自然資源開發(fā)行業(yè);加工工業(yè)的生產(chǎn)、裝配、維修領域;投資少、風險小、回收快,不僅投資項目自身有較好的經(jīng)濟效益,而且還會產(chǎn)生明顯綜合效益的咨詢、旅游、服務等行業(yè)。
3.定位于控制、減少不良境外投資。資本輸出國的境外投資中可能有部分投資項目因各種原因?qū)δ竾?jīng)濟發(fā)展會帶來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境外投資保險機構應有相應的信息評估運作體系,對境外投資的環(huán)境、風險信息狀況作出準確評估,并盡可能科學、客觀地預計投資對本國經(jīng)濟可能帶來的影響,以此為依據(jù)確定保險的投資范圍,從而控制、減少不良境外投資。
(作者單位:中共廣東省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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