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日開始,如果保險公司誘導消費者重復購買健康險,它們將被警告和重罰。8月17日,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就新出臺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這位負責人表示,健康保險產品具有專業性強、消費者容易受誤導的特點。因此,“《辦法》在產品設計、銷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其中,它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如下方法可以作為消費者的檢驗標準:在購買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時,是否被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詢問到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并且在設計的投保方案中,是否考慮到這一因素。
消費者還可以通過保單猶豫期保障自己的利益。保險公司被要求,在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實行百分之百回訪?!掇k法》規定,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在猶豫期內(長期健康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于10天)對投保人進行回訪。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并明確告知投保人有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一旦保險公司違反上述銷售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將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中提到的七條利民措施
一、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時有保單信息披露義務;
二、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或違背一般醫學標準條款;
三、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四、不得在醫療機構場所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也不得委托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五、指定的醫療服務機構網絡應當符合方便被保險人;
六、附加險形式的無保證續保條款健康險,保險期限不得小于主險保險期限;
七、在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實行百分之百回訪。(李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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