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三費一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三費一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現就《通知》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問:請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有哪些考慮?
答: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應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明確了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從個人收入中扣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務院的上述修訂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調研基礎上下發了這個《通知》。下發該《通知》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更好地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實施條例》。此次修訂稅法時,參照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將單位和個人為職工本人繳付的“三費一金”都作為個人所得。《實施條例》第二十五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實際工作中,職工本人一般不將單位所繳納的“三費一金”作為個人收入,從工資單上也難以了解單位為其繳納“三費一金”的實際數額,這樣對達到一定標準需年終申報,以及從兩處以上所得的納稅人申報納稅帶來一定困難,先將單位負擔的“三費”計入收入總額再扣除的方式不具操作性。所以,文件規定個人實際繳納的“三費”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為個人負擔的部分,只規定免予征稅,這樣處理,既尊重稅法原意,又便于操作。
二是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的職能作用。目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沒有做實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與個人未來利益不直接“掛鉤”,各地基本按照中央和省級政府規定標準繳納;而住房公積金已經做實個人賬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以有條件取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下限,上不封頂,導致不同地區、行業、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差距較大,經濟落后地區、效益不好的企業甚至經常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一些效益較好的單位利用公積金免稅的政策,有意將一些應稅福利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逃稅。個人所得稅政策設定了統一的“三費一金”扣除標準后,對于超基數和超比例多繳的住房公積金,應并入個人收入總額征稅,這樣,就可以起到更好地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
三是更好地統一政府各有關部門執行政策的依據。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規定設區城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繳存基數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同時,對高收入行業及個人繳存基數限制為不超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至3倍。這樣,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對公積金繳存實行“雙限”管理。此后,《財政部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管理的通知》(財綜[2005]52號)要求財政部門依據建金管[2005]5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財政監督工作。個人所得稅政策方面規范后,與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政府部門執行了統一的政策依據。
問:《通知》規范了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主要有三方面意義:一是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對于超標準繳存公積金的發達地區、效益好的壟斷行業以及相對較高收入的群體應適當予以稅收調節,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職能作用。二是有利于規范稅收政策。對于各地擅自將各類補貼、津貼納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逃稅的違規行為進行限制,增強稅法剛性。三是有利于各項政策的協調統一。《通知》是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建金管[2005]5號文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標準規定稅收政策,使住房公積金的稅收政策與公積金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一致,保證了各項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
需要說明的是,《通知》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高于《通知》規定標準的,其超標準部分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地方擅自對超標準的住房公積金免稅的,財政、稅務機關應堅決予以糾正。這與依法治稅原則和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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