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占用資金、違規擔保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惡習將納入刑法約束范疇,相關責任人將"難逃法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4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操縱上市公司進行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行為,轉移上市公司財產,"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
草案在刑法第169條后增加一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31日,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大股東及關聯方合計占用資金余額仍高達336.41億元。大股東通過占用資金等方式侵犯上市公司利益,已成中國股市的一個惡瘤。
刑法修正案還加大了對上市公司違規信息披露的打擊力度。修正案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的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批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相應的刑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還加大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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