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貸款房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積極開發分期(年)繳納保險費方式的貸款房屋保險產品。”在昨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貸款房屋保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 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大膽創新。此前,房貸險一直是躉交(一次性交齊)的。
自從央行1998年將房貸險定為“強制險”以來,房貸險7年來一直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今年以來,工行、交行等紛紛取消了捆綁式房貸險,再加上提前還貸率不斷升高,房貸險業務不僅賺不到錢,甚至是虧損的。保險公司對房貸險興趣日下。
針對于此,昨日保監會正式對外發布的《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現有貸款房屋保險產品,積極進行產品創新。在堅持風險可控的原則下,各公司應結合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房屋保險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和繳費方式等內容。
首先,保監會要求各公司設定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時,要充分考慮貸款購房者的財產損失風險需求。承擔還貸保證的保險責任原則上應限于“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關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
在保險金額的限定上,保監會要求,除經與貸款購房者協商并獲得其同意外,貸款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應以貸款金額為最高限額。
保監會規定,對僅承保財產損失保險責任的貸款房屋保險,其保險起期應為貸款購房者取得房屋使用權之日。對承保被保險人還貸責任以及同時承保財產損失和被保險人還貸責任的貸款房屋保險,其保險期限可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起始日至被保險人按照相關規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
此外,為防止出現之前保險公司以提高回扣來吸引銀行指定的情況。保監會首次明確,各公司必須以轉賬方式向商業銀行等代理機構支付貸款房屋保險代理手續費。嚴禁以現金、直接坐扣以及違規批單退費等方式支付代理手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