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權威人士透露,原先計劃于今年二季度完成的《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改和發布工作將被再度推后。
他表示,《辦法》已經草擬了一年多,并曾在2005年底征求保險機構意見,目前該程序也已經基本完成。
但是需要將所有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納入規范,而有關的新渠道比如基礎設施、QDII、商業銀行股權等,其相關的辦法或者細則都在制定中,因此影響到了《辦法》的出臺。
該人士透露,雖然保險資金投資商業銀行的相關辦法并沒有出臺,但是保監會對可投資商業銀行的保險機構以及投資對象的資格都已經有了大概的規定。同時,保險資金投資基金和券商的細則也正在制定中。
入股銀行資格認證已具備框架
消息人士告訴記者,中國保監會正在制定相關的辦法,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上市和非上市股權。他表示,按照目前保監會的計劃,保險資金投資上市銀行股權將按照此前發布的股票投資的相關辦法操作,而投資非上市銀行股權則遵照投資商業銀行的專門辦法進行。
一位業內人士則透露,盡管最終的辦法尚未確定,但中國保監會對可投資商業銀行的保險機構以及投資對象的資格都已經有了大概的規定。比如,達到控股比例的保險機構,其總資產不得低于1500億元人民幣;而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銀行股權總額,不得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5%,對單一銀行的投資則不得超過上季末總資產的2%。
至于被投資的未上市銀行,必須滿足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總資產不少于500億元人民幣,資產收益率(ROE)不低于1.2%,不良資產(指按照五級分類法中次級、可疑和損失三類貸款)比率低于5%,并且對不良資產撥備率以及被投資銀行的信用評級也有一定的要求。
他表示,該辦法尚且在制定過程中,不排除進一步細化和修改的可能性。
保險系基金亮相推遲
一家壽險公司高層人士透露,中國保監會此前曾經下發的《保險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的第四十四條規定,經批準,符合規定的保險機構可以參股或者控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他表示,由于并未最后定稿,上述規定可能有所變動。
接近保監會的人士稱,盡管保險資金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辦法尚未出臺,但是不久前國務院已經下發政策,因此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相關辦法出臺前可以對上述項目做個案批準,而且,保險資金投資銀行業僅僅是混業經營的第一步,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所有金融機構不久之后都會是保險資金投資的目標。
他透露,就保險公司投資參股或者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一事,中國保監會也已經獲得了國務院的批準,不過保監會和證監會還需要就此事進行進一步溝通,并達成專案上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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