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計劃)的風險提示應充分、清晰和準確
記者趙紅梅6月18日北京報道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通知,對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面臨的各種風險予以提示,要求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計劃)名稱應恰當反映產品屬性,風險揭示應充分、清晰和準確。
自2005年9月銀監會公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以來,人民幣理財業務在中國銀行業全面開花。進入2006年,各家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搶奪也到了白熱化的程度。近來客戶對個人理財產品投訴而引發的商業銀行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不斷加大,理財資金投資對象逐步擴大和理財產品結構復雜化導致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策略風險也呈現上升態勢。
為此,銀監會對各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所面臨的聲譽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策略風險等予以提示,并提出以下十項要求:一、理財產品(計劃)的名稱應恰當反映產品屬性,避免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二、理財產品(計劃)的設計應強調合理性;三、理財產品(計劃)的風險揭示應充分、清晰和準確;四、高度重視理財營銷過程中的合規性管理;五、嚴格進行客戶評估,妥善保管理財業務相關記錄;六、加強對理財業務市場風險的管理;七、采取有效方式及時告知客戶重要信息;八、妥善處理客戶投訴,減少投訴事件的發生;九、嚴格理財業務人員的管理;十、努力提升綜合競爭力,避免理財業務的不公平競爭。通知要求,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也應遵照以上風險提示中的各項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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