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審計法》于昨天開始正式實施。審計署新聞發言人表示,修訂了34處的法律增加了審計執法的權限,有利于強化審計監督手段,更加及時有效地揭露和查處隱蔽性的違法違規問題。修訂后的《審計法》對審計機關職責進行了相應調整,在原審計監督職責的基礎上,將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等,納入審計監督范圍;增加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明確了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職責。這位發言人解釋說,《審計法》修訂對審計監督范圍的所作的調整,使得審計機關在審計混合所有制的企業、金融機構,多元化投資的事業組織和建設項目,以及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報告時,更加有法可依。修訂后的《審計法》,在保留原有相關權限的同時,根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需要,進一步強化了審計機關的權限。如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并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及其管理系統,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有權提請公安、監察、工商等機關予以協助等。這位發言人認為,新增的審計權限為審計機關順利開展工作,強化審計監督提供了保障,能促使被審計單位真實、完整地提供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資料,自覺配合審計機關的檢查和取證,減少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有關資料和資產的幾率,遏制被審計單位公款私存、利用計算機系統舞弊等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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