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保險法國際研討會獲悉,經過一年多的準備,保監會已經形成保險法修訂草案的建議稿。
建議稿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
完善保險合同法律規范,完善保險市場主體的管理制度,完善保險經營規則,完善保險監管制度,強化保險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保險法自頒布后2002年“大修”了一次,隨著保險市場發展的加快,行業發展和保險監管中的新情況不斷出現。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今天說,適時適度調整保險法有關內容,是當前保險發展改革的迫切需要。
保險法的不適應目前主要體現在六方面,一是新型保險市場主體處于無法可依狀態,實踐中如何進行有效監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依據不足。比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險企業、公估人等該如何管理;二是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急需突破現行立法的障礙,比如產壽險相互代理、信托管理、第三方管理等;三是保險資金運用需要在立法上進行更科學的制度安排;四是對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權不夠充分,比如中介機構若有違法違規行為,保監會無權吊銷其營業執照,直接導致監管不足,需要更充分的授權;五是現有的行政處罰手段不足,尤其是新型市場組織,形式和種類都很薄弱;六是保險合同立法存在不足。
據悉,目前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保險合同中存在的問題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保險合同何時成立和生效;如實告知和說明義務;現金價值;釋義條款解釋等。保監會的修訂草案建議稿在合同何時成立和生效上將不會規定很細,重在通過公司條款來約定,但會在保險公司的告知和說明義務中予以細化。
資料
2003年,交付了首期保險費的投保人,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間即保險公司簽發保單之前被殺身亡,該賠不該賠曾引起保險界、法律界的強烈爭議,法院二審認定保險合同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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