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日前要求,嚴禁國家物資儲備系統行政和事業單位以儲備物資、儲備資金、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進行投資,嚴禁從事期貨交易、買賣股票、外匯、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進行金融風險投資和境外投資。
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物資儲備系統投資管理的通知》中,發改委還規定,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必須申請投資項目立項和投資支出預算,嚴格履行投資申報審批程序。100萬元以下項目要報省局批準后報國家局備案;100萬元以上項目由省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局批準。各省局、辦事處不得對外投資辦企業,利用資產置換及自有資金投資儲備倉庫、辦公設施等項目一律要報國家局審批。不得先投資后申報、邊投資邊申報甚至隱瞞不報。
《通知》還嚴禁行政單位使用固定資產和銀行貸款進行投資,嚴禁為其他單位進行抵押擔保。事業單位利用原有資產和土地從事開發經營和投資要從嚴控制,并要報國家局審批,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用于投資的資產進行評估并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申報和審批手續。用作投資的資產,其國家所有的產權性質不能改變。(本報記者 申屠青南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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