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管正從合規監管向合規與風險監管并重轉變。在監管實踐中,銀行監管者應依據科學標桿評估銀行風險。中國銀監會日前頒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將成為中國銀行監管新的指標體系。
這是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今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的。為更好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提高審慎和風險監管水平,《核心指標》應運而生。
該負責人分析指出,《核心指標》包括了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御的三大類指標及指標值,覆蓋了中國銀行業最為重要的信用、市場、操作和流動性四種風險。
與一九九六年施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相比,它不僅新增了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操作風險損失率以及所有遷徙類指標等十三個指標,而且修改了授信集中度、授信關聯度、不良資產率、不良貸款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六個指標。
其中,有些指標體現了風險遷徙、新資本協議中預期損失(EL)與非預期損失(UL)等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最新概念,有助于中國監管技術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核心指標》主要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
《核心指標》從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試行,在總結試行情況并重新修訂后將于二OO七年正式施行。(王兆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