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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于5月27日審議《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將霾列為氣象災害。
7月20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二審,氣象災害的定義被調整為“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人身財產、社會功能、生態環境等損害的事件”。
可見,繼《北京市氣象災害防治條例(草案)》將霾納入氣象災害定義后,草案修改稿中對此予以了保留。那么,霾應該被納入氣象災害的定義嗎?草案及修改稿中提及的建設通風廊道、增加空氣流動性等措施,對霾的防治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嗎?立法將霾列入氣象災害定義會帶來哪些方面的危害或影響?我國怎樣才能從根本上防治霾污染?帶著這些疑問,本報記者采訪了業內權威專家。
對話人
劉文清中國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安徽光學精密機械研究所所長
王金南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北京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副主任
柴發合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副院長,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大氣環境分會主任
采訪人
中國環境報記者 查瑋
將霾列入氣象災害,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誤導人們對大氣污染的正確認識,混淆污染與氣象的概念。認為霧霾同暴雨、寒潮等氣象災害一樣,具有人為不可控性。這無疑加劇了“治霾只能等風來”的錯誤認識。
——劉文清
將霾納入氣象災害范疇,混淆了人類活動影響和自然災害的基本概念,夸大了氣象因素對大氣污染來源成因的影響,掩蓋了人為排放引起大氣污染的本質問題。
——柴發合
北京立法將霾列為氣象災害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試想一下,如果霾是一種自然災害,到時我們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責任?如何去尋找治霾不力的責任主體?
——王金南
是否應該立法將霾納入氣象災害定義?
霾不屬于氣象災害的一種,不能把一種人禍通過法律定義成為天災。
中國環境報:近日,經過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北京擬立法將霾納入氣象災害的定義。據了解,國務院第98次常務會議2010年1月通過《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其所列舉的氣象災害類型中,并未包含霾。對此您怎么看?
劉文清:從本質上來說,城市霾污染的程度受城市的能源結構、交通狀況和工業排放污染物的多少等因素影響。
從短期或實時狀態而言,霾又與地形和氣象條件有關。在污染源一定的條件下,污染物濃度的變化取決于局地氣象條件的變化,如大氣穩定度、風向、風速以及降水。霾污染表現為兩種主要的形式,一種為“爆發增長的重污染”過程,另一種為“持續累積的污染”過程。前者表現為在短短數小時內顆粒物濃度從低值迅速增長到峰值;而后一種表現為顆粒物濃度穩步累積增長,污染持續多天。單一站點顆粒物短時間迅速增長可能與排放源有關,但區域多站點共同表現為此種形式,則與氣象過程密不可分。
因此,霾的根本問題是人類活動大量排放污染,在一定氣象條件下迅速累積形成的嚴重污染問題。其中,人為排放是主因,氣象因素是外界輔因。從霾的成因來看,霾的人為因素更體現了環境公害的特點,而氣象則表現在其對霾形成演變的影響。
王金南: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規定,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由此可見,我們所定義的氣象災害,其產生的根本驅動因素是大氣物理過程,其本質都是基本不受人力控制,或者人為干預和貢獻極其有限的自然現象。從這個角度來看,霾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為活動產生的大量污染物排放,與《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所列舉的氣象災害在成因上有本質的不同。因此,我認為霾不屬于氣象災害的一種,不能把一種“人禍”通過法律定義成為“天災”。
總體上,北京立法將霾列為氣象災害缺乏充分的科學依據。試想一下,如果霾是一種自然災害,到時我們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責任?如何去尋找治霾不力的責任主體?
柴發合:霾的問題不是氣象災害的問題,而是人類活動排放的污染疊加一定氣象條件因素形成的污染問題。霾頻發的地區都是工業生產和居民生活密集、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大的地區。形成霾的氣象條件通常是靜穩天氣等,風速較小、大氣流動性較低,不利于大氣污染物的擴散。但是,霾并不具備氣象災害的特征,與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等氣象災害的極端天氣特點有著顯著區別。
近年來在很多地區,霾的問題凸顯,其危害日益受到社會關注,關鍵在于霾的環境公害特點而非氣象災害特征。導致霾發生的主因是人類活動排放。只要大幅削減污染物排放就能減少霾的發生,因此霾是可以防治的。而面對氣象災害,人類只能通過各種防御措施盡量避免和減輕災害帶來的損失,無法從根本上進行防治。
國務院制定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在所列舉的各種氣象災害中,并未包含霾。這是科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