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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中前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發布時間: 2015-09-08 11:24:25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作者: 常紀文  |  責任編輯: 方青
關鍵詞: 防治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環境保護法 大氣污染物 重污染 區域污染 物權法 三桶油 霧霾法 揮發性有機物

修訂的缺憾

立法遺憾在所有的立法中都不可避免。因為平衡利益和觀點彌合有難度,此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還是存在一些遺憾。除了沒有規定公民的清潔空氣權這一基本環境權利、行政管控色彩仍然很濃厚、沒有采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篇章結構不太均衡等重要缺憾外,還包括以下不足:

一是盡管規定了許多法律責任和行政措施,“空制度”型的宣誓性規定還是很多,導致法律的可實施性打了折扣。

通過的修訂草案有很多這種表述,如“國家應當……”、“國家推行……”、“國家鼓勵……”、“國家鼓勵和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 “國家采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等,又如“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優化道路設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連續、暢通”,沒有時間表和路線圖的要求,既無大錯,也無大用。如果政府或者部門不實施應當制定的計劃,不制定應當制定的措施,法律上并無處罰或者制約措施,社會也無相應的法律制約措施,最后導致法律主要還是監管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與法治的要求即“既管行政管理相對人、也管政府”的要求不相適應。最近,國務院正評估政策的落實率,要求落實率低的部門和地方說明情況,采取改進措施。法律規定的實施也要這樣。

另外,此次通過的修訂草案的很多內容,如區域污染聯防聯控、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雖然都涉及了,也體現了源頭治理的要求,但是規定太過原則,可實施性不足;再如要求提高燃煤的洗選比例,但提高多少,怎么提高?則沒有深入。法律和政策的區別要義在于前者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可實施性,立法不能像寫宣言,涉及即可,必須保證其實施效果。但這個缺憾不是該法獨有的缺憾,由于歷史的原因,其他行政法律也或多或少地存在。

二是所規定的嚴格法律措施難以在地方常態性地實施。

2014年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提高了罰款的標準,設立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引咎辭職、民事公益訴訟等強力的手段;此次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提高了罰款的標準,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種類,處罰的條款相比以前也大幅增加。

但是這些嚴厲措施的實施僅靠公權機構的主動作為,是有邏輯缺陷的:如果執法機關疏于職責,不實施法律規定的嚴格監管職責和嚴厲的法律責任,可能承擔環境污染后果的社會毫無督促辦法;如果官員應當引咎辭職而其領導不讓其辭職,可能承擔環境污染后果的社會毫無啟動辦法;如果法院對訴訟不立案,可能承擔環境污染后果的社會也毫無糾正辦法。而中央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精力糾正全國各地、各層級所有的違規現象,所以疏于監管執法導致法律規定沉睡的現象,在現實中仍比較普遍地存在。一些所謂嚴格的執法也往往夾雜個人利益和情感因素,使得局面變得更加復雜。

為此,需要探索建立健全社會參與和監督制度和機制,建立行政處罰、引咎辭職、訴訟受理和行政追責等行政措施或者行政處罰自動啟動的機制,讓行政監管的權力受到權利和其他權力的制度化約束。遺憾的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沒有解決這一問題,環境保護的運動式、選擇式執法可能還會在中國存在下去。不過,這種遺憾在中國的其他行政法律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

三是回避了非重污染天氣下機動車限行這一爭議性問題。

此次通過的修訂草案規定了重污染天氣的機動車限行問題,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但最終未加入二審稿設立的非重污染天氣下的機動車限行規定,主要的原因是社會公眾擔心政府過分限制公民的財產權,違反《物權法》。

其實限行包括強制限行和用經濟手段限行兩種措施。前者把在限行日和限行區行駛有關機動車作為違法行為來對待,予以處罰;后者則作為合法行為來對待,不過通過區別化的經濟政策予以調整。前者可以擯棄,后者可以嘗試。該法本可在經濟手段方面大有創新的作為,如規定擁堵費等經濟政策,但是卻以“可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權實施,由地方根據具體情況在其權限范圍內規定”為由予以放棄,實在是遺憾。國家立法都解決不了的棘手問題,期望地方立法予以解決,不太現實。

修訂至此已經不易期望發揮預期作用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一審和二審修訂稿發布后,學界出現一些質疑聲,主要的質問在于主線和思路不清晰、質量與總量的邏輯關系錯誤、區域聯合防治可操作性不強。在京的很多環境法學者甚至提出希望重新回爐,起草新的稿子。學者們著急,主要是因為霧霾嚴重,而立法資源有限,一部法律的修訂往往需要等待七八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怕匆匆通過,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在三審前,全國人大法律委敢于面對社會質疑,召開多次座談會,聽取各部門意見,一一梳理專家觀點,對修訂草案作了大幅修改,值得充分肯定。應該認為,在立法過程中,因為各方期望和利益不同,有爭議很正常。立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表決,需要政治、經濟和社會博弈,也難以滿足所有人的期望。從這點來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雖然令各方不一定滿意,但中性的博弈結果也可以為各方所接受。

客觀地說,《環境保護法》的制定是一個歷史飛躍,專項環保立法短期內想超越《環境保護法》,難度很大。立法修訂到此程度,已經不易。霧霾污染防治不等人,防治霧霾急需法律手段和工具,基于這一點,應該認為,《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成果還是有相當的積極意義的,它是一部符合實際需要的專項環境法律。我們希望該法能夠發揮預期作用,滿足社會的期待。

(常紀文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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