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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效的環境法治實施體系
楊偉東建議,為確保法律的實施,要細化行政執法中的模糊職責,一是在立法上將職責權限規定得更具體;二是通過對行政機關本身責任的界定,找準問題,切不可將模糊作為推脫、不履行責任的理由;三是創新管理方法,研究新的歷史條件下,企業守法與行政執法怎樣形成良性互動。
2014年4月24日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環境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我國現行立法已構建了較為完善的環境法律責任制度,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高效實施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將環保法律的實施分為兩種方式,一是行為人自愿按照法律的規定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二是通過環保等行政部門作出各種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行為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后者是環保法律實施的主要方式,也稱之為環境執法。
羅麗認為,長期以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不夠嚴格,環境執法不力的現象顯著,特別是責任主體范圍狹窄、政府環境責任虛化、行政處罰普遍偏輕等責任追究制度不夠嚴格,嚴重影響了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相關立法的切實實施。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則更關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對法律實施的影響。他說,依法行政與整個依法治國的進程是同步的,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和重點環節,只有行政機關帶頭守法了,老百姓才能守法,如果執法者不守法,老百姓就有理由不守法。依法行政十年來取得不少成績,當然與人們預想的還是有差距的,因此黨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2004年,國務院發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奮斗目標。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建設法治政府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例如針對權力過大問題,提出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際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楊偉東說,十八屆三中全會僅提到集體,沒有個人,這是個全新的內容,寓意很大。
此外,十八屆四中全會還提到了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等等,自覺接受相關方面監督。楊偉東介紹,這其中有些已經在做,如權力清單制度;有些是需要研究的,如政府的法律顧問制度;有些是需要加大力度的,如重大決策審查機制,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已有規定,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實踐中,各部門、各地區地差異大,這次上升到了中央的決定。
從結果論談,楊偉東認為依法行政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定職責必須為,否則就是失職瀆職;二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不能越權。過去往往強調第二個方面,行政機關不能亂作為,要按照規定、程序處罰。楊偉東注意到,同樣,這些年對環保部門的指責,也從過去的亂作為到現在的沒有盡到監管職責,也就是不作為的問題。
楊偉東建議,為確保法律的實施,要細化行政執法中的模糊職責,一是在立法上將職責權限規定得更具體;二是通過對行政機關本身責任的界定,找準問題,切不可將模糊作為推脫、不履行責任的理由;三是創新管理方法,研究新的歷史條件下,企業守法與行政執法怎樣形成良性互動。污染企業與環境執法部門不能是貓和老鼠的關系。否則,老鼠永遠存在,貓沒盡到職責,或是老鼠越來越多。
羅麗則建議,一方面,環境行政部門應在“依法治國”方略指導下,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另一方面,在執法過程中,應依照法律嚴格執法,徹底落實法律責任,徹底改變環境執法不力的現象,使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制度得到高效實施,最終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