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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縷法治陽光 穿透重重霧霾
——法學專家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給環境保護帶來哪些深刻影響
中國環境報記者 王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會議要求,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多位法學家表示,這也是環境法治體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
形成完備的環境法律規范體系
在“依法治國”方略指導下,對照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加強環境保護,有何新要求?羅麗認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尚存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夠完備,適用法律受限;環境保護重點領域立法空白,資源保護缺失;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不夠嚴格,環境執法不力等問題,亟待解決。
依法治國的基礎條件,必須是國家形成了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這也是四中全會提到的五大體系之一。自“依法治國”理念提出以來, 我國已形成了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法規體系。當前,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羅麗介紹說,自我國1978年《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首次將環境保護上升到憲法層面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深入,我國不斷加強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已取得顯著成績。
羅麗說,從1979年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10件、資源保護法律20 件。《刑法》、《侵權責任法》設立專門章節分別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和“環境污染責任”。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環保法規和規章700 余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環保規章數百件。國家還制定了1000 余項環境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批準、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多邊國際環境條約50 余件。
在“依法治國”方略指導下,對照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加強環境保護的要求,羅麗指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尚存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夠完備,適用法律受限;環境保護重點領域立法空白,資源保護缺失;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不夠嚴格,環境執法不力等問題,亟待解決。因此,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環境保護領域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基本法》、《核安全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并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系統構建環境保護領域法律規范體系。
怎樣提高立法質量?羅麗認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徹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在實現環境法治的進程中,科學的環境法律體系具有首要的、決定性的作用。作為環境法治首要環節和前提的環境立法,它不僅為環境保護提供法律依據,而且決定并影響持久而穩定的環境法治秩序。但是,光有一個健全的環境法律體系,也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