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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兩次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將停產整治
《辦法》規定,對環保不良企業,采取從嚴審批除環保治理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推薦企業上市等融資事項,不予受理各類資金補助、表彰獎勵申報,責令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承諾,按月向實施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和直接對其實施日常環境監管的環保部門書面報告環境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制定有序用電方案時確定為重點限制用電單位,加大監督性環境監測、監察頻次,不推薦申報馳名(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名牌產品、政府質量獎等稱號、獎項,從嚴審核辦理資質評定、申報、升級、驗證、年檢等手續,不推薦企業及其負責人參加各類評先樹優活動等懲戒性措施。
除了采取懲戒性措施外,《辦法》還指出,對連續兩次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整治,經過整治仍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由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辦法》強調,環保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收取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費用。環保等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東營市環保局局長馬保峰說:“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就是通過企業環境信用等級這一直觀的方式,向公眾披露企業環境行為的實際表現,方便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同時,相關部門可以充分應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同構建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