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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了《關于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準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要進一步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調控、引領和約束作用,強調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城市總體規劃中的作用和地位。要以促進大氣污染物減排、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重點,充分考慮大氣環境承載力,進一步優化石化、火電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產業、產業園區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規模、布局和結構,推動形成與區域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產業布局和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規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凡未開展或尚未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都不得受理審批其環評文件。
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機制被視為促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重要手段,《通知》首次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機制的具體實施范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區域,以石化、化工等為主導的國家級產業園區和煤電基地規劃都要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會商。《通知》同時明確了會商主體、途徑、形式、程序等內容,將有利于從更廣范圍研究相關產業園區規劃的環境影響問題,有利于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性。
《通知》還強調,要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和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新增產能項目,對此類項目建設要以產能的等量或減量置換為前提。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禁止受理審批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和自備燃煤發電項目。實行煤炭總量控制地區的新建耗煤項目,要有明確的煤炭減量替代方案。
對公眾關注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問題,《通知》明確提出,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必須落實相關污染物總量減排方案,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相關污染物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城市,將進行倍量削減替代。
《通知》通過強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準入,將與相關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發揮協同效應,推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