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地方要通過立法,讓規劃硬起來,使之不隨負責人的意愿隨意改動,不變成“墻上掛掛”的圖紙,而是能夠給社會以長期明確的預期。
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確定了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思路,建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清楚地闡述了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構成。目前,中央有關部門正在按照《決定》關于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研究落實各項重點任務。
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在國家層面來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及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都是必須扎扎實實推進的重要工作。但同時應認識到,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不僅僅要在國家層面開展,地方生態文明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當前,特別需要調動地方積極性,推動地方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與國家生態文明制度同步開展。下面幾方面的工作尤其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開展好地方空間規劃。2010年底,國務院印發了《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這是中國第一個國土空間開發規劃,是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規劃。在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基礎上,國務院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編制本地區主體功能區規劃。這項工作在《決定》出臺的大背景下,應該有新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地方人大要切實行動起來,切實劃定當地的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的開發管制界限,并通過立法,讓地方規劃硬起來,使之不隨負責人的意愿隨意改動,不變成“墻上掛掛”的圖紙,而是能夠給社會以長期明確的預期。
充實完善地方的生態環境立法。在國家層面,當然需要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完善有關資源、環境和生態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的地方環境立法工作已進入全面發展階段。地方頒布的環境和資源保護法規既有綜合性的,又有單項性的。但這些法律、規定還存在與本地實際聯系不夠緊密、缺乏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差、立法技術落后以及立法手段單一等多方面問題。要在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過程中予以改進、加強和完善,使地方的生態環境立法,成為國家的生態文明制度的有效支撐。
構建和完善地方生態環境技術標準體系。我國目前已形成由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環保部標準共同構成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地方生態環境標準是生態環境技術標準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環。自1973年我國第一項環境保護標準發布以來,歷經40余年的發展,我國的環境標準數量大幅增加,標準種類日益豐富,標準體系日趨完善,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大家對我國PM2.5的標準與世界衛生組織標準的差距已有切身感受,也反映出我們的有些標準已明顯滯后于時代發展。尤其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由于起步晚、發展慢,目前還難以滿足加強區域環境管理的要求,必須大力加強、迎頭趕上。
此外,地方在生態文明制度方面還大有可為,比如省市對下級政府考核怎樣體現綠色和環保理念,生態文明政策創新等。因此,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地方政府不能缺位,必須發揮歷史主動性和擔當精神,為建設美麗中國貢獻智慧與力量。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委員、北京交通大學教授 王元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