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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耿建擴 通訊員汪國會、孫亞安)地處京津之間的河北省廊坊市把治理環境污染作為綠色發展、高端發展、率先發展的重中之重,加大力度治理環境違法行為。1月24日上午,霸州市人民法院對4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宣判,4起案件均系被告人在居民區附近非法經營小電鍍廠,利用暗管或滲坑非法排放廢酸水。相關5名被告人均被依法處罰。
被告人郭振武、郭全明污染環境案。2000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郭振武伙同其子郭全明在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霸州市楊芬港鎮褚東村經營電鍍加工廠,長期將廢酸污水通過下水道直接排放到褚東村大坑內,累計排放廢酸污水30余噸,造成環境嚴重污染。霸州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郭振武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郭全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處罰金30000元。
被告人王朝宇污染環境案。2008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朝宇在霸州市東楊莊鄉下段村非法經營電鍍廠,并私設暗管向廠外大坑內排放含酸污水,造成環境嚴重污染。霸州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朝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處罰金50000元。
被告人高壽山污染環境案。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高壽山伙同高壽喜(現在逃)未經審批在霸州市楊芬港鎮東寨上村非法經營電鍍廠,將未經處理的廢酸水通過下水道直接排入附近居民區旁的大坑中,嚴重污染環境。霸州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高壽山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處罰金40000元。
被告人白長明污染環境案。2013年3月至5月1日,被告人白長明在霸州市康仙莊鄉高墳村居民區附近非法經營電鍍廠,私設滲坑直接排放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約600斤工業廢酸,對環境造成污染。被告人白長明在居民區附近排放有毒物質,依法從重處罰,白長明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霸州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白長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處罰金30000元。
據了解,霸州市針對部分鄉鎮非法經營“小電鍍”較多、區域相對集中的情況,集中力量,加大查處力度,環保、公、檢、法等各執法部門,協調聯動,形成合力,從嚴從重打擊。霸州市法院及時調配、充實刑事審判力量,組成專門合議庭,為此類案件建立“綠色通道”,對案件快立、快審、快判,本次集中公開宣判進一步體現了該市重點整治和打擊區域環境污染犯罪的決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