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中國網6月18日訊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將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四起環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布會上通報司法解釋的相關情況時間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強化對環境的保護,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
孫軍工說,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提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良好環境是人類生存發展之基,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為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發展和中華民族永續發展,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設美麗中國”的美好愿景。
人民法院歷來重視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統一法律適用,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礎。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強化對環境的保護,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二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
修改后,罪名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范環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環保部等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經廣泛征求意見并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本《解釋》。
《解釋》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結合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嚴密了刑事法網。制定本《解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刑事司法職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的一項重要舉措。《解釋》的公布施行,對于強化環境保護,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