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主要有哪些賠償方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0種。 適用于環境侵權責任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5種。學術界一般認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3種責任形式是排除危害的具體化。《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因此,我國環境侵權責任的實現方式主要有恢復原狀、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3種。 1.恢復原狀意在對造成環境功能結構損害利益的彌補。涉及到不特定公眾乃至后代人的環境利益,造成環境損害者應通過各種努力,以恢復環境的應有功能和結構狀況,以求代際平衡。 2.賠償損失金錢賠償通常發生于不能恢復原狀的情況下,在所生的環境權益不能恢復應有狀況時,如造成財產損失、健康損害時,受害人可以要求以金錢彌補其損失。 3.排除危害它是一種積極預防性的救濟措施,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明確其具體責任形態和請求權主體等。
學習借鑒
美國《超級基金法》
美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最大的特色,主要體現在損害賠償的社會化——超級基金。美國《超級基金法》設立了“危險物質信托基金”制度,它實際上是美國《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的一種基金制度。制度規定,向基金請求賠償損失的人首先可以向責任人提出請求,如果沒有得到賠償,它可以向基金提出,然后基金就這一請求向責任者進行追索。 超級基金制度的創新主要體現在環境損害賠償的分擔方面。首先,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人的范圍有所擴大,不只限于侵權行為人,而是幾乎囊括了所有與最后環境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人;其次,關于歸責原則。上述的責任人即使對最終的環境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也要分擔一些治理費用。 超級基金制度是針對環境利益這種公共利益受損的特殊對策,一方面,這一制度對環境損害進行了社會化的分擔;另一方面,通過行政手段的干預,對社會利益進行了再分配,有效地平衡了公平與正義。
典型案例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
賠償創歷史記錄
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在美國墨西哥灣的海上鉆井平臺發生爆炸,引發原油泄漏事故,4個半月后漏油事故才得到控制。漏油事故發生后,浮油面積超過數十萬平方公里,近海的漁業、船運、旅游業和生態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破壞,威脅至少600種動物安全,漏油事故被稱為美國史上最大的生態災難。 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引來成千上萬受害者的起訴。原告涉及因事故而失業的漁民,參與油污清理致病的工人以及因漏油事件受到傷害的其他個人。訴訟事由包括:營業利潤的損失和個人收入的損失;對環境的破壞;漏油事件導致財產損失;石油和化學分散劑所帶來的健康問題和健康風險;清理工作中的傷害和健康危險等。 2012年3月,英國石油公司與代表10萬多人的原告方達成和解協議,了結泄漏事件的集體訴訟,英國石油公司向受事件影響的個人支付總額大約78億美元的賠償。78億美元的賠償金額是美國歷史上涉及索賠金額最高的集體訴訟和解案例之一。這筆資金將由英國石油公司先前設立的200億美元賠償基金支付。 2012年11月,英國石油公司宣布已與美國司法部達成事故解決方案”,同意在5年內向美國政府支付45.25億美元的賠償,用以解決漏油事故所引發的針對公司的所有刑事指控。英國石油公司為漏油事故支付的賠償很可能超過420億美元。